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水[2000]161


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各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在水电建设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规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水电监理的管理构及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水电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奖 罚

章 附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水电建设工程中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从事水电建设的有关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应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及其主要材料、重要机电设备

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投标,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水电建设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已确定,项目公司经批准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概算)已经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担工程招标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设计单位已由项目法人在筹备阶段通过邀请招标或评选确定,并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招标前,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设计报告已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
(四)工程监理单位已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定,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五)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下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辖的地方工程项目应由其主管委、局批准下达);
(六)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已基本落实,各投资方的项目资本金已按出资协议划入指定帐户,按进度计划到位的资金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七)主体工程招标和开公所需完成的前期准备工程,已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并能满足主体工程招标的进度要求。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水电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前期工程、 主体工程、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包括根据招标规划需要由项目法人采购的大型施工设备)均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公司董事会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
董事会主要职责:
1、 审查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
2、 通过工程标段划分、招标计划,确定招标形式;
3、 讨论批准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4、 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条 水电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应针对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不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
(二)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招标文件,可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建筑物和永久设备的招标图纸应满足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四)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详尽的施工规划,并根据施工规划确定的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以及施工措施计划,采用满足招标设计深度的实物法原理编制标底。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法人聘请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专家进行审查,聘请专家的人数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均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要

求,主要考察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财务、资信等情况。若是联营体投标,联营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大型工程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招标人应向所有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参加招标工作的各单位代表及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必要的补充资料,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4天前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书,投标书应予密封和标记,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无效,招标人应予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书。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它形式。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
第十九条 投标人报价应体现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反对盲目压价投标。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鼓励公平竞争,支持公司系统水电建设队伍通过改善管理,运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议。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它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主持,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含7人)的单数,其成员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聘请的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聘请专家的人数应至少占评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聘专家应与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大型项目组织评标委员会,项目法人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评标规则和评标工作大纲,并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分为技术和商务两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招标人应派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不受干扰的封闭环境中进行秘密评标,任何评标人员不得借故向外通报评标信息,泄露评标机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的主要条件时:
(一)投标书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规定和要求;
(二)按招标文件规定测算的评标价最低;
(三)施工布置、施工技术和方法先进可行;
(四)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五)进度、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可靠;
(六)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良好。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按评标工作大纲制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并按评标条件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比。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可包括1家首选中标人和1~2家备选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大型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人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号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投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应将评标结果立即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8天内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若是联营体中标,则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联营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第三十三条 若中标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前来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过招标人原在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或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择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若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合同,致使招标失败,则招标人除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付给本应中标的投标人以额度相同于投标保证金的赔偿金。

第五章 工程合同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即成为合同的发包人,中标人即成为合同的承包人。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文件的全部规定,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共同致力于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根据发包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并协调监理、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等承包人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按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发包人应编制与工程概算相对应,并与各项合同项目支付相衔接的执行概算,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建设投资的重大变更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应采用“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定员和标准安排后方基地和现场管理设施的建设。现场的永久性设施应尽量结合电厂投运后的永久性设施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定期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应定期按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工程的机电设备、闸门和启闭机 的永久设备应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招标采购,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应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对其负责采购的、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负全部责任。
对于采购周期较长、需要由发包人在招标前提前采购的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可以由发包人采购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偿提供或租借给承包人使用,但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转移它用。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工程施工,严格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各项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已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分包,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现场的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公正、公平地处理日常合同事宜。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按合同规定参加每一项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发包人应授予监理单位充分的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协议,明确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职责和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设计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并应对施工图纸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设计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进驻现场,根据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揭示的地质情况,及时修改和优化设计,并及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
在现场工作的设计项目经理应对发包人负责,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聘请一个3~7人的顾问专家组,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和顾问专家组提交专题报告供专家审议,由发包人会同监理、设计和施工各方共同研究落实顾问专家组的咨询建议,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提交执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共同协商聘请成立合同争议调解组,负责调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调解组由双方共同聘请3~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五十条 为及时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促进索赔和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和配合争议调解专家组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落实索赔和争议调解工作达成的协议。当合同双方未能就合同纠纷达成协议,并且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专家组的调解意见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十二条 工程完成后,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全部合同工程项目完成后,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国家电力公司聘请专家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 工程的投资控制和财务评估;
(二) 工程的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鉴定意见和工
程质量的总评价;
(三) 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能力评价;
(四) 工程投运后的效益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亦应按本规定进行招标和投标。但工程项目的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