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电综[1998]第251号
各有关单位: 附件: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
水库移民安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
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
||
|
第七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八条 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 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助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涉淹省级人民政府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
||
|
第十条 承担水库移民监理工作项目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经全国水电监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质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应采取政府委派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一般可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商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择优委托合格的移民监理单位,必要时,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委派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移民监理单位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监理必须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项目法人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责权。合同中也要明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移民监理单位 履行移民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工程建设现场,履行会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移民监理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标准执行,并列支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
||
|
第十九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单位 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和《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