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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农[1996]第882号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总院、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华能集团、成套局、机械局、水科院、各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有关院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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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电监理业务的各类监理单位。
第三条
水电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监理手段、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等条件。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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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六条 设立水电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并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合格后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新设立的监理单位二年内暂不定级,只核发临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有一定业绩后方可申请办理定级。 第七条 申请水电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填写统一的《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第八条 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升级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第九条 水电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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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丙三级和专业监理,相应的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
(二)乙级
(三)丙级
(四)专业监理
第十一条 各等级及专业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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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两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不能维持原等级条件的,应予以降级。 第十三条 全国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水电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由电力部核批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水电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或者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水电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必要时资质主管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监理单位送检。《监理业务手册》内容与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水电监理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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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