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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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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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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以下简称水电建设监理分会)。 第二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是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和提高我国水电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贯彻执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研究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政策和法规; 五、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水电建设监理发展规划; 六、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水电建设监理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制定水电建设监理单位及其成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八、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建设监理业务调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推荐优秀成果,表彰优秀监理会员单位和个人,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水电建设监理等业务; 十、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编辑和出版有关水电建设监理方面的书刊、资料;出版发行《水电建设监理通讯》杂志,组织建立《水电建设监理在线》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培育具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 十二、举办多种形式的与水电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人才; 十三、组织研究、开发、推广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新技术及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监理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五、组织水电监理技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会员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或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企业。 第八条 本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分会下发的《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水电建设监理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水电建设监理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五、水电建设监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 六、《水电建设监理通讯》编辑委员会 七、水电建设监理专家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理事会提交大会的议题,并作出决议; 五、确定理事会的工作要点和指导方针; 六、确定下一次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 七、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邀请分会以外的水电建设监理专家出席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负责起草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负责制定或提交有关议案和申诉,并交由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半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从该次代表大会闭会时开始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为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某种原因,理事不能完成任期,该届理事会可增补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负责组建秘书处,确定专门机构,批准财务计划、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和推动分会工作,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有关办法或规定,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三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办公室、培训部等工作部(室)。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经 费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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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委员会 | ||||||||